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佩璇
債 務 人 盧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5,1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7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471,238元 113年8月26日 2.295% 113年9月27日 002 23,953元 113年9月26日 2.295% 113年10月27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