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心即
陳湘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二欄所指新臺幣232,642元債
權之正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