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意心
李曉珊
一、債務人李曉珊、陸意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陸意心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債務人李曉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
,金額總計新臺幣39,1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陸意心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21元及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
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曉珊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意心
李曉珊
一、債務人李曉珊、陸意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陸意心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債務人李曉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
,金額總計新臺幣39,1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陸意心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21元及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
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曉珊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