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宗憲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溪演等三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張玉華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住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