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1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淳



上列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怡婷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