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書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書暟於民國 112年8月14日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7月17日止共計
結帳新臺幣 51,568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