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禎憶即
洪麗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