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楊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
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
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70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
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
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
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
為3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032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
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
為3期。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楊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
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
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70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
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
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
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
為3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032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
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
為3期。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