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予君於民國111年起就
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86,39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
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
王予君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尚欠51,59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
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
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
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予君於民國111年起就
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86,39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
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
王予君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尚欠51,59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
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
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
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9元 王予君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