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因與債務人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