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
債 權 人 張理翔
上列債權人張理翔因與債務人沈文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理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遭退票」,與提出之
證物為「本票」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具體
敘明債權成立之原因、日期及發生經過等。(民事訴訟法第5
11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
債 權 人 張理翔
上列債權人張理翔因與債務人沈文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理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遭退票」,與提出之
證物為「本票」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具體
敘明債權成立之原因、日期及發生經過等。(民事訴訟法第5
11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