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
債 權 人 張伶守
上列債權人張伶守因與債務人郭柏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張伶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位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