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
債 權 人 陳秋瑛
上列債權人陳秋瑛因與債務人洪進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秋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含債權發生之原因、日
期、經過等)
三、確認有無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