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債 權 人 盧泓鈺
債 務 人 黃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
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
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
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部
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