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4號
債 權 人 李宗鴻


上列債權人李宗鴻因與債務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宗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債務人「陳泳川」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確認是否更正
債務人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
票觀之,發票人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泳
川係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蓋章,無從對陳泳川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