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
債 權 人 吳雅筑
上列債權人吳雅筑因與債務人鄭惟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雅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