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白建勲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白建勲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