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債 權 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廖學從因與債務人鍾有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
學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聲請狀載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與所提債權釋明文件不符。請
表明上述二者相符之債務發生原因、利率、期間等相關約定
事項,並提出詳細計算式。
三、釋明請求㈠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2月9日、㈡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6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