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
一、債務人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782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
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780
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9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
一、債務人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782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
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詹佩菁即永馨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780
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9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