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邱盛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1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23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888元 113年9月10日 16 002 2,192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3 4,310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4 5,907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5 6,284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6 9,155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7 9,576元 113年8月10日 16 008 9,780元 113年9月10日 16 009 16,676元 113年9月10日 16 010 29,352元 113年8月10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