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永欣
潘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1,217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永欣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潘思妤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318,1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永欣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271,21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潘
思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永欣
潘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1,217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永欣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潘思妤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318,1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永欣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271,21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潘
思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