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7號
債 權 人 周恩賜
上列債權人周恩賜因與債務人陳文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
恩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權新臺幣200,000元之「會錢」,係債權人以支票形
式借貸予債務人陳文義,或為債務人陳文義繳予債權人其個
人參與之會錢?請確認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