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曾必仁分別於91年7月及95年8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
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積欠聲請人89,618元、迄113年
11月底積欠案外人44,130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
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526元 曾必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002 新臺幣43610元 曾必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曾必仁分別於91年7月及95年8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
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積欠聲請人89,618元、迄113年
11月底積欠案外人44,130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
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526元 曾必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002 新臺幣43610元 曾必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