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俊敏即葉旻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旻修於113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3,056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5,817元整、消費款399,851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7,08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9,851元自113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