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玟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玟涵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3日止累計130,08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724元為本
金;3,86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玟涵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3日止累計106,728元正未給付,其中102,577元為本金
;3,35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24元 王玟涵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577元 王玟涵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