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債 權 人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靚
上列債權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均彥工程行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均彥工程行」係獨資商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悉
歸其負責人。聲請支付命令,亦應列商號負責人為債務人。
故請表明債務人完整姓名及名稱。(如:○○○即○○商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