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債 權 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秀紋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債 權 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秀紋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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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