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債 務 人 陳建程
陳傅秀梅
一、債務人陳建程、陳傅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00,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53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619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
9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
9加2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陳建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傅秀梅就前開
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債 務 人 陳建程
陳傅秀梅
一、債務人陳建程、陳傅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00,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53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619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
9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
9加2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陳建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傅秀梅就前開
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