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
債 權 人 蔡素卿
上列債權人蔡素卿因與債務人施春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素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