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債 權 人 鄭官泰

上列債權人鄭官泰因與債務人溫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官
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