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陳家翎


上列債權人陳家翎因與債務人景隆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家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報債務人洪秋春之年籍資料及送達住居所。
三、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