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債 權 人 恆業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繼恆
上列債權人恆業法律事務所因與債務人奔鏈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奔鏈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是否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一份。
三、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