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債 權 人 鍾明志

上列債權人鍾明志因與債務人吳宛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
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民
國113年6月1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
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