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楊龍


上列債權人楊龍因與債務人曾志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龍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