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伶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2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95,105元正未
給付,其中93,188元為本金;1,91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佳伶於民國111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270,832元正未給
付,其中264,129元為本金;6,703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佳伶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1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92,852元正
未給付,其中90,079元為本金;2,773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188元 陳佳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129元 陳佳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0079元 陳佳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