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債 權 人 陳采辰

上列債權人陳采辰因與債務人林韋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采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