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債 權 人 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

上列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冠誠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