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柯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