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任遠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羅琪媛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新臺幣740萬元貸款債務係債務人羅琪媛、潘偉仁「共
同借貸」,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