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鳳儀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
0)一紙,請查收(因發票員未蓋章)。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釋明本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有,請敘明本件有何重複
聲請及權利保護之必要?(經查債權人所提之本票,業經聲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