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緁語即詹婕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依聲請人提供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
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詹緁語即詹婕榆」
非詹婕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