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黃坤鐘

上列債權人黃坤鐘因與債務人尤泰元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坤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三、請提出債務人賀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
記資料(請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曾志德之
個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