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債 權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上列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宛怡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詳列本件請求之標的為何?(依下列例稿格式填寫:債務
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元自民國○年○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
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③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