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璋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逾期第一期違約金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