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佳娜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