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盧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俊佑於民國108年6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16,112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112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
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12元 盧俊佑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