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京綸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培倫

債 務 人 邱掬微


一、債務人京綸精密有限公司、邱培倫、邱掬微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3,727,76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培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52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3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7日延滯第3個月,當月按新臺
幣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