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曹耀文

邱春啋

一、債務人曹耀文、邱春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525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耀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89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2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9,525元 104年5月2日 5

附表二: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2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337元 104年1月2日 5 002 17,226元 104年9月26日 5 003 17,226元 104年9月26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