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梁泳豪(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錫淵(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卉綺(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梁曉琪(即梁燕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梁燕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144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自被繼承人梁燕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