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潘坤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坤任於民國92年6月19日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
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425917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
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87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
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25917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
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917元 潘坤任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